当事人做司法鉴定的流程:
一、委托。
二、受理。
三、初次鉴定。
四、补充鉴定。
五、重新鉴定。
六、复核鉴定。
七、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。
八、出庭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第十八条,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,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,经双方协商一致,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。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、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。